2014年3月26日 星期三

史奴比也動保──動畫動物帶來的正面貢獻(上)

【唐葆真 專欄】

去年底美國電影界爆發對動物演員照顧不周的醜聞時,部分動保團體主張若要解決動物演員機制所引發的各種負面問題,斬草除根之道唯有拒看所有使用動物演員的影片,若真的很想看以動物為主角的電影時,可改看虛擬的卡通、動畫望梅止渴。但弔詭的是,動保與動物研究界對於動畫片再現出的動物影像卻常持負面評價,主要的問題在於這些虛擬動物已被化人主義(anthropomorphism)高度中介。真實動物的生理特徵、性格、行為等皆在影像中被迪士尼化(Disneyfication)至完全失真的地步。

常見的動物迪士尼化特徵包含:放大動物的頭部、眼睛及縮小四肢相對於身體的比例、淡化動物生理性徵、強化動物與人類面容及表情的相似性、賦與動物使用人類語言的能力及語言能力背後所代表的社會位階、賦與動物人類價值觀與道德觀等。其中,最讓動保人士搖頭的莫過於依照刻版印象描繪動物性格與行為,例如蛇、鯊魚、烏鴉、土狼等外表不討喜,或食腐的動物便常扮演眼歪嘴斜、講話帶有弱勢族裔腔調的反派角色。反之,獅子、鹿、貓頭鷹、狗、馬等已被人類馴化,或被人類賦予某種崇高象徵價值(如英勇、智慧、忠誠)的動物則多半擔任主角或扮演與人類主角共患難的良伴。因此,部分動保人士認為觀看動畫動物其實無益於增進大眾對動物的理解,更遑論動保意識,或自然生態的永續經營觀。

但在如此脈絡下,難道我們就此對動物動畫不期不待嗎?動物動畫是否在普遍迪士尼化之下,尚能增進人類與動物間關係合諧?而我們可否既享受迪士尼化的動物,又不忽略其中可能呈現的動物主體性?本文試圖以1972年發行的動畫片《回家吧史努比》(Snoopy, Come Home!)為例,初步討論動畫動物對於動保的可能帶來的正面貢獻。

論及迪士尼化的程度,漫畫與卡通中的史努比(Snoopy)可能要比米老鼠、唐老鴨等迪士尼要角都更加「迪士尼」。雖為米格魯小獵犬,史努比堅持用兩隻後腳站立、行走;常以人類睡姿躺在狗屋屋頂上午睡;偶爾想像自己是二戰戰鬥機飛行員坐在狗屋上英勇殺敵;且完全不聽從主人查理布朗(Charlie Brown)的命令,我行我素地搶奪奈勒斯(Linus van Pelt)的毯子、偷親露西(Lucy van Pelt)的臉頰,及在施洛德(Schroeder)的鋼琴上狂舞。難怪在史奴比漫畫及卡通中,查理布朗常嘆道:「為什麼我的狗不能像其他人的一樣正常」(“Why can't I have a normal/ordinary dog like everyone else?”)。

在《回家吧史努比》一片初期,史奴比的擬人化行徑卻受盡打擊:想和佩蒂(Peppermint Patty)在海灘約會卻因該地禁止狗進入,而被管理員一腳踢出;外出晚歸被查理布朗訓斥,要牠別忘記自己的身分是被人養的「寵物」;在圖書館看書也同樣因為該館禁止狗進入而被趕出。各式挫折導致史努比怒氣上升,開始作亂:搶奪奈勒斯的毯子不成便和其拳腳相向;看見露西在練拳便戴上拳擊手套和她互毆。此時的史努比,與其說是人畜無害的可愛迪士尼化動物,不如說是無法壓抑怒火,而攻擊慾外顯的精神病患。

一天,史奴比收到一位住院中的小女孩的來信,閱後毅然離家,與糊塗查克(Woodstock)一同前往醫院探視。過程中,史努比因為公車、火車等交通工具禁止狗搭乘,再次受到排擠,只好步行前往醫院。一狗一鳥在途中遇到一位頗具虐待狂性格的小女孩,硬將牠們收做寵物並行使「高壓統治」。好不容易逃離小女孩的魔爪後,在醫院又再次因該地禁止狗、鳥進入,而喬裝打扮混入其中,最後終於見到小女孩。謎底揭曉:原來她是史努比的前任飼主,因思念史努比而寫信,希望牠回到她的身邊。告別小女孩返回住處的史努比深思後,決定接受她的邀請。離別之際,查理布朗等人為牠舉辦歡送會,大夥淚流成河,堪稱動畫史上最悲傷的一幕之一,當年在美上映時讓大量兒童(甚至成人)心碎痛哭。

影片結尾當然皆大歡喜,史奴比最終回到查理布朗一行人的懷抱。但由於不少橋段實在過於暴力、悲傷,整部片的基調實在不像以小孩為主要收視對象而製作的歡樂動畫,反而具有二零年代早期迪士尼卡通的反叛色彩(尤其讓人聯想到1928年的Steamboat Willie)。 史奴比一再被趕出各種公共場合的設計則突顯出牠雖然「擬人化」,但本質上仍被視為與「野獸」無異。影片中隨處可見的寵物vs.飼主間的張力也顯示出人、迪士尼化動物、寵物、所有物之間界線的痕跡。從互文層面解讀,《回家吧史努比》在呼應早期迪士尼卡通的顛覆性之際,也針對當代失真的迪士尼化動物影像提出質疑與檢討。有趣的是,該片精彩的配樂與歌曲的創作者是由迪士尼公司御用音樂大師Richard Sherman與Robert Sherman (人稱“The Sherman Brothers”)操刀,更加確立本片與迪士尼動畫間的關連。(待續

 本文同步刊登於《台灣立報》